「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已於99年2月10日公布施行
著作權法第37條、第53條、第5章章名、第81條及第81條修正條文;「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名稱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並修正全文,已於99年2月10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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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依法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本件原告之「油炸花生之外裹層」新型專利遭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智慧局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之規定,作成「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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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要注意那些問題?
一、 分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除應符合專利法第49條之修正規定外,還需符合分割要件;簡言之,分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除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外,該分割案與其母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亦不得有重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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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98年專利百大排行名單
98年專利百大排行名單之部份法人名稱、件數及名次因故調整,詳請參照智慧局網站專利業務統計項下之歷年百大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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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台灣專利規費調整通知-請求項、專利年費
台灣發明專利審查「吃到飽」規費制度即將結束,自99年1月1日開始,智慧財產局將實施新的專利規費制度,申請發明實體審查規費,將依照申請專利的請求項數「逐項收費」,即申請的複雜度愈高,收費愈高.
本次調整發明專利實體審查費,係基於「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以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包括日本韓國歐洲與中國大陸等都已採行「逐項收費」,依據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的數目多寡收取不同的審查費用,可以讓規費更具公平、合理,也可以讓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能更審慎衡量提出有效的請求權,以提高實體審查的效率,縮短審查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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