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於2011712日召開「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針對前於201159日已經立法院二次審查通過的「商標法修正草案」,發佈以下相關資訊:

一、此次商標法修正草案,因涉及多項制度變革,須有相當的準備期間,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因此,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

二、商標法修正相關配套措施:

(一)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

→採開放式規定

→凡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均得成為商標法保護客體,氣味商標雖未例示,仍可申請註冊

(二)廢除註冊費分二期繳納

→現行有關註冊費分二期繳納之規定,並未達到淘汰使用週期較短商品商標之立法意旨,且增加商標權人因遲誤繳納第二期註冊費,喪失商標權之風險,爰予刪除

(三)同意併存註冊顯屬不當之情形

→為避免不當的商標併存註冊,修正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

→避免商標喪失正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

(四)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應聲明不專用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具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者,申請人始需聲明不專用

(五)申請分割或減縮時點之限制

→商標註冊申請案,申請減縮、非實質變更、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

→註冊商標涉有爭議案,申請減縮、分割,應於處分前為之。

(六)增訂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規定

→授權契約區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契約未載明專屬授權者,以非專屬授權登記之

→除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部分授權登記外,增訂授權地區之登記

【資料來源:2011/7/12智慧局「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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