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依法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本件原告之「油炸花生之外裹層」新型專利遭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智慧局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3條之規定,作成「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理由則係主張:

    系爭專利於花生外部表面施以一層包含食用竹炭粉、麵粉、糖粉及蘇打粉之外裹層,此外裹層相較於既有花生粒而言,已明顯改變花生粒的表皮外觀形狀(例如:使花生表面為混合有竹炭之細微顆粒的外裹層,使花生粒表面改為細微顆粒面),使花生粒之構造、形狀均產生明顯變化,而能達到新穎之功效。故依「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系爭專利符合專利法第93條規定,為新型專利之標的。

 

案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指出:

一、   依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是以申請新型之標的,應屬對物品之「形狀」(指物品具有可從外觀觀察到確定之空間輪廓者)、「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組成元件間之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之機能獨立運作者)或「裝置」(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予以組合裝設者)之創作。至於僅改變物品之材料成分,例如板材、線材或型鋼等,而未改變其形狀者;或物質之分子結構或成分,例如食物、藥品或飲料之創作等,僅涉及化學成分或含量之變化,而不涉及物品之結構者;或申請專利之新型相對於先前技術僅為材料分子結構或成分不同者,例如以塑膠材料替換玻璃做成相同形狀之茶杯,或僅改變焊藥成分之電焊條等,均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專利審查基準第4-1-3頁),即不得依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二、   有關物品之構造發明,是否屬於新型專利之標的,仍須考量其是否為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包含各組成元件間之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之機能獨立運作,始符合相關規定。系爭專利所申請油炸花生之外裹層,依據說明書之內容,其與先前技術之差異僅在於多添加了竹炭粉及蘇打粉,雖然系爭專利主張該組成成分的不同可使既有花生粒的表面產生明顯的變化(例如從光滑到微粒粗糙,從土色到黑色),而且讓花生粒的口感產生新的層次,達到令食用者產生新穎健康口感之功效云云,然此功效上的改變並非外裹層與花生之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之機能獨立運作所導致,僅為多添加竹炭粉及蘇打粉的材料成分所產生,故系爭專利所請外裹層並非屬於專利法第93條新型之標的。

相關連結: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

 

摘錄自智慧局993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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