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宮廟密度高居全球之冠,宮廟除了供奉祭祀外,另有提供信眾諸多不同的服務及商品,譬如:收驚、求簽、代辦法會、各種陣頭等等.

宮廟文化也與時尚、潮流結合,在各種不同的商業行為中亦體現出其文化內涵,較為大家所知悉的應是「三太子」文化,其商業行為遍及流行音樂、電影、服裝、皮件、飾品……等,舉凡與商業行為相關的,就離不開品牌與商標。

「三太子」並非獨家專有,任何人皆可使用,與「土地公、關聖帝君、媽祖、文昌帝君、照天神君……等」皆係屬神明之稱謂,在宮廟名稱中,無法被任何人專用,大眾最為熟悉的,即是「大甲鎮瀾宮」,所申請註冊之商標類別及有21類之多,其名下商標尚包含文字與圖形,將近200件之眾,足以媲美大企業品牌。

其他尚有「北港武德宮、慈龍金照天宮、竹山紫南宮、……」以宮廟名稱申請商標,對申請人的身分並無限制,申請人資格可為財團法人公司行號個人,申請時不需出具任何與宮廟相關之關聯證明,商標申請類別亦無限制。

「宮名」與「宮廟」不能劃上等號,例如:「韓尚宮」、「和鳴宮」、「麻辣天后宮」、「阿房宮」、「皇十二宮」、「火神宮」、……等「宮名」,並非全繫屬於「宮廟」,面對眾多「宮名」,及工作信仰等,審查委員恐難以分辨其是否屬於「宮廟」,若依據商標所申請的類別,例如申請第45類「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服務」則能肯定應為所屬,然,現今宗教已與時尚、趨勢、流行結合,並如商業行為般的有行銷計畫,有商品、服務,宮廟商業化之經營,已是大勢所趨,故,宮廟商標之申請僅須回歸商標法審查基準,若無不符商標法之處,即皆應予核准。

如「福德宮、天后宮、八仙宮、太子宮」等一般百姓耳熟能詳的神祇宮名皆屬通用名稱,無人可獨佔申請註冊,僅能有條件的核准,若係因審委對於宮廟訊息接觸有限,無法審查及判斷時,或是審定商標影響在先權利人的權利,商標已造成消費者誤認其來源性質、影響消費者權益時,則可交由異議、評定、廢止……等商標行政救濟制度來彌補不足之處,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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