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達成收費機制合理化目標,及配合政府扶植文創產業之發展,經濟部智慧局修正發布「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並定自1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提出加速審查申請者,應繳納申請費每件新台幣4000元。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如申請人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為由,申請加速審查時,因毋庸附具外國審定或檢索結果,為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於專利規費收費準則增訂第2條之2,明定申請費每件新台幣4000元。
2、調降新式樣專利年費金額:
(1) 新式樣專利年費第1年至第3年每年800元,第4年至第6年每年2,000元,第7年以上每年3,000元。
(2)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如符合專利年費減免辦法所定之減免資格者,其適用情形如下:
A、依調降後之專利年費金額,再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規定,減免第1年至第6年之專利年費後,第1年至第3年免繳專利年費;第4年至第6年每年專利年費為800元。
B、100年7月1日起,繳納證書費申請核發專利證書時,一併敘明符合專利年費減免辦法之資格者,經本局審查符合資格後,將其年費有效年度自動登記至第3年,無須繳交第1年至第3年專利年費。
C、100年7月1日前,專利權人為自然人或我國學校,並已繳納第1年或第2年專利年費者,因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本局得逕予減收其專利年費,其第2年至第3年如仍符合前述資格,無庸申請減收專利年費,由本局逕為登記其已繳納。另第2年至第3年專利年費加倍補繳期跨過100年7月1日者,亦無庸申請減收專利年費,由本局逕為登記其已繳納。專利權人為外國學校或中小企業者,亦從寬適用前述規定。
(3)100年7月1日起尚未屆期之專利年費,適用修正後專利年費金額,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差額,亦得於下期年費到期時,將前述差額扣抵下期年費。
(4) 100年7月1日前已屆期之專利年費,如未於期限前繳費,依法應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於100年7月1日起補繳者,依調降後之專利年費金額加倍繳納。
(5)申請退還專利年費之差額時須檢附收據,倘收據因其他事由無法檢還者,得以切結書代之。
【資料來源:2011/6/24智慧局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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