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告敦煌 你覺得「敦煌書局」與「敦煌英語」這二個商標名稱有相關聯嗎?

 

敦煌書局不滿周姓婦人以「敦煌英語」作為補習班名稱,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索賠新台幣1元。最高法院今天判周婦應賠償敦煌書局1元,並禁止使用「敦煌」兩字作為商標名稱。

 

敦煌書局創立於民國41年,早期以經營中國藝術、文史哲等英文翻譯書籍為主,後轉型以銷售英文書聞名,另銷售兒童英語教材,定期舉辦活動推廣英語教育,並將「敦煌」、「敦煌CAVES」等名稱註冊為商標。

 判決指出,周姓婦人於85年間設立「高雄縣私立敦煌英語短期補習班」,卻將「敦煌英語」、「敦煌英語中心」作為招牌名稱,招牌並與敦煌書局的字體和招牌顏色相同。

 敦煌書局認為商標權遭侵害,先提出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周婦應將商標撤銷定讞,但周婦仍繼續使用「敦煌」作為補習班名稱。敦煌書局寄發存證信函未獲回應,因而再提告,索賠象徵性賠償金1元,並要求周婦撤換商標、登報道歉。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法官認為,敦煌書局營業至今已50餘年,商標與信譽為國內消費者熟知,周婦以敦煌為補習班命名,易使消費者誤認與敦煌書局為關係企業,違反公平交易法,判決周婦應賠償敦煌書局1元,並禁止將「敦煌」2字用於英語補習班商號名稱。

 周婦不服,提出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節錄自中央社〕

 本案可引用下列條款主張商標權利

商標法§62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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