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想搭便車  公司名稱禁偷渡知名商標

進口商可不可以使用ACERASUS等著名商標作為公司英文名稱?

經濟部擬修訂商標法說NO商標法修正草案明確禁止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保護自創品牌廠商權益。

有一家台灣廠商以國際馳名商標英特爾(INTEL)向國際貿易局登記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 Co.,LTD.」,英特爾一狀告上法院。這起 INTEL商標民事侵權案,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成立的公司名稱,而國貿局的公司英文登記只是行政命令,不需登記在公司章程,因此沒有登記效力,全案發回更審,智慧財產法院也採取相同見解,撤銷英特爾告訴。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決定,引發台灣著名商標包括HTC(宏達電)、ASUS(華碩)以及宏碁(ACER)致函智慧局關切,廠商好不容易打出的國際品牌英文名稱會遭到濫用。

為解決爭議,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修正案,將條文中的「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且於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包括國貿局登記的英文公司名稱,以化解知名大廠著名商標遭到冒用的疑慮。
這種知名商標遭到濫用的狀況,在使用中文的華人地區頗為多見,例如香港也曾經發生中國大陸廠商到當地註冊,卻用日本知名大廠SONY著名商標登記英文公司名稱,然後將產品回銷大陸,香港稱這種公司叫「影子公司」,這樣的做法的確會對著名商標造成混淆。

智慧局與商業司做出兩點決議,包括商業司提醒公司不要用著名商標作為英文公司名稱,另外也規劃修正公司法,如果有類似的公司登記,可以撤銷公司登記。   [節錄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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