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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將智慧財產權稱為「知識產權」,2014825日中國大陸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該創舉堪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重要的改革,。因此,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應加以關注及提出台商應注意事項。

 台商應注意事項

 (2014825日人大常委會所通過的,僅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影響所及也僅僅是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其餘省市仍按原有審級制度受理審判。例如:在南京市的糾紛案仍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級法院仍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知識產權法院僅受理民事及行政案件的「二審合一」,刑事案件仍按現有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為一審管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業於2014116日正式受理案件,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仍在籌設中,可望於2014年年底成立,正式受理案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於2014116日起受理案件,按照「司法解釋」,集中管轄原由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對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於2014116日以後提起訴訟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當事人不服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於2014116日以後提起訴訟的,由知識產權法院受理。

 2014115日以前當事人已經向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上訴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上述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繼續審理;當事人已經提交起訴、上訴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由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查、立案並審理。

 () 2014115日以前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庭但尚未審結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如果該案件承辦法官已選調到知識產權法院,由該承辦法官在原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結該案件。但20141221日以後仍未審結的,由原中級人民法院變更承辦法官後繼續審理。

 原文刊於《兩岸經貿》月刊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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