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新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
本次修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方面:
一. 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
- 增加「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8】
- 增加「一標多類」的商標申請註冊新方式【§22】
- 開放了商標註冊的電子申請【§22】
- 增加商標審查與審理工作的法定時限:
審查單位 |
審查種類 |
審查時限 |
商標局 |
申請註冊商標【§28】 |
9個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
商評委 |
申請註冊駁回,申請複審【§34】 |
9個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
商標局 |
異議審查【§35】 |
12個月(自公告期滿之日起) |
商評委 |
異議決定駁回,申請複審【§35】 |
12個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
商評委 |
註冊商標無效【§44】 (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
9個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
商評委 |
註冊商標無效【§45】 (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
12個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
商標局 |
撤銷商標【§44】 (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或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 |
9個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
- 續展案件的辦理期限延長至期滿前十二個月內辦理【§40】
- 限制提出商標異議程序的主體,由任何人修改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33】
二. 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 新增馳名商標的保護制度:
(1) 明確了馳名商標的內含,即「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13】
(2) 馳名商標的認定,回歸制度原意,即「個案認定、被動保護」【§14】
(3) 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14】
(4) 將他人馳名商標、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58】
- 保護未註冊商標,惡意搶註今後難得逞:
(1) 明確禁止搶註因業務往來等關係而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15】
(2) 保護在先使用人的權利【§59】
- 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1) 要求保守委託人的商業機密【§19】
(2) 不得代理具有搶註情形的商標註冊申請【§19】
(3) 不得註冊除其代理服務申請以外的商標【§19】
- 商標註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實際使用的,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64】
三. 加強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 增加商標侵權行為的規定--明確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57】
- 對於商標侵權,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力度加大:
(1) 行政處罰:
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60】
(2) 民事賠償:
針對商標侵權案件中受害人維權成本高、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新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該商標使用許可費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3】
同時,將侵權的法定賠償額由50萬元以下修改為300萬元以下,即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63】
資料來源:中國商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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