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爾街日報」報導,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和蘋果公司(Apple Inc.)爭論美國政府是否能判決「App Store」(應用程式商店)一詞為註冊商標,二家公司雙雙聘請語言學家來做辯護。
微軟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的訴訟內容,包括其聘請的語言學專家意見和論點,「應用程式商店」一詞為一般用語,不應該讓蘋果註冊為商標。應用程式商店這個複合名詞指的就是『提供應用程式販售服務的商店』,單單只是字面上的意思而已,也是大眾一般使用的語言。
蘋果發言人拒絕評論。蘋果的語言學家說儘管「App Store」在不同的情況下是一般用語,但蘋果的「App Store」是專有名詞,應該要做為商標。
在蘋果為iPhone推出應用程式商店後,蘋果於2008年提出「App Store」商標的訴訟。蘋果在當時曾表示,這個名詞涵蓋「透過網路與其他電腦和電子通訊網路,在零售店中提供電腦軟體的服務」。
在維基百科輸入小寫的app store,會出現以下結果:
「App Store是一個由蘋果公司為iPhone和iPod Touch以及iPad創建的服務,允許用戶從iTunes Store瀏覽和下載一些為了iPhone SDK開發的應用程式。用戶可以購買或免費試用,讓該應用程式直接下載到iPhone或iPod touch。其中包含:遊戲,日曆,翻譯程式,圖庫,以及許多實用的軟體。」
雖微軟聘請之語言學家巴特斯認為「應用程式商店」為一般用語,不應該讓蘋果註冊為商標。但顯然在蘋果公司產品熱銷全球之加持下,該詞已取得後天識別性,消費者看到App Store就會認為是蘋果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故App Store應受商標法之保護。[節錄自中央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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