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聞:日月潭水社遊客中心外租轉型為觀光商城,其中3樓地方產業館定名「含屁樓」,被飯店業者指控侵害商標,消費「涵碧樓」。
涵碧樓所屬的鄉林集團指出,這家取名「含屁樓」的業者,以諧音及不雅文字意圖消費「涵碧樓」,藉機打知名度,已涉嫌侵害商標、商譽及公然侮辱罪。並在日前發出存證信函,希望對方儘快撤回申請商標註冊,並停用這個不雅字眼。「含屁樓」的業者說「巫師打嗝含屁樓」是源自原住民祭典的發想,具故事及趣味性,涵碧樓不應扼殺創意,堅持「含屁樓」的正式招牌開幕時將如期掛上營業。
評論:
商標法第30條: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
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
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
「含屁樓」雖然為業者獨特的發想,但是歸咎其原因,此創意之發想之源頭應係為同樣位於日月潭國家風景區之知名飯店「涵碧樓」;「涵碧樓」由來已久,在華人區已是極具知名度的觀光景點與住宿休憩之處,業者利用地緣之便,以創意發想的行銷手法,利用與「涵碧樓」極度諧音的「含屁樓」迅速的成為媒體爭相報導的對象,也因為其含意詼諧且帶有貶抑之意,立刻形成可供炒作的熱門話題,短短1、2年的時間,已被眾人所知悉,此種行銷手法,不得不說是踏著別人的頭頂上成名,未考慮到「涵碧樓」經營者的商業形象;站在「涵碧樓」經營者的立場,若放任此種貶抑的風氣盛行,未來難保不會有更難聽的名稱出現,例如「含弊樓、含斃樓….等」,故,發動此次的法律行動,以正視聽。
依據前述商標法條文,有所謂「混淆誤認」之用語,對於本案,因已經媒體大量曝光與報導,應已無「混淆誤認」之虞,消費者當然能清楚明辨二者的差異,所以重點就在於「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問題」與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的問題」,對於本案,應可適用此二者,因為創意不應建築在貶抑他人的品牌之上,此風不可長,所有品牌的經營都是經過不斷的努力與付出,才能達到今日的高度,若任何人有搭便車的想法,希冀不勞而獲,縱使創意滿滿,也已落入下乘,甚至可能會為此付出代價,當然,若所謂的「巫師打嗝含屁樓」確有其出處,且歷史早於「涵碧樓」,也應需認同其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