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為著名超級國際企業,在品牌的保護上與商標規劃上,從ipod、iphone到ipad,都存在著諸多爭議,想憑藉大公司的光環挑戰商標局的底線呢?
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拒絕蘋果 (Apple) 申請「iPad mini」的商標,核駁的理由是,蘋果申請的商標「只是敘述產品的一個功能或特色」。蘋果雖然能夠上訴,但得提出足以推翻判決的理由。
專利商標局的判決寫道,申請的商標中「iPad」是描述產品提供的服務,尤其是「i」代表網路相關服務;「mini」則是形容比相似產品明顯縮小版本的產品。而結合描述商品或服務相關意義字詞組成的商標,屬於無法註冊的合成商標 (composite mark)。
「iPad mini」商標無論單獨組成元素或合成結果,都是對產品的描述,而非針對「具備能上網平板電腦功能的小型手持行動設備」這樣的產品,創造出「獨特、不同或非描述性質」的意義。
美國商標局也指出,網路上已充斥「迷你」字眼來形容各種手持數位設備的縮小版,證明「mini」只能用來形容蘋果申請產品的一個特色,亦即較小版的 iP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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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手機抄襲蘋果iPhone設計時有耳聞,但反咬蘋果一口,指iPhone剽竊創意倒是頭一遭!中國手機廠百加認為iPhone 6在設計上涉及侵權,準備與蘋果對簿公堂,在微博上怒指「我不是牛頓,不需要蘋果給我靈感!」
美國9to5mac科技網站披露,百加公開指責蘋果iPhone 6外觀設計抄襲旗下發布的最新產品100+V6,並宣稱2014年7月便完成外觀註冊設計,皆早於蘋果發布新款iPhone的時間。
多數「果粉」認為蘋果不可能抄襲其它廠商,百加僅是炒作新聞;但不乏一些不滿iPhone 6設計的「果粉」,認為兩款手機確實極為類似,究竟是否涉及抄襲、剽竊,希望透過法律手段來認定。
以專業角度分析,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係採登錄註冊的方式,即未經過實體審查的過程,具體是否有侵權可能有很大的質疑空間,對於報導未提供諸如專利案號、圖面等確切的資料,而單方面的論述,似乎僅係為了吸引目光而報導,會讓消費者受引導而產生錯誤的觀感。
據報導指出,百加公司手機係在2014年5月發布新產品,7月完成外觀專利註冊,申請號 CN201430009113;以目前智慧型手機普及的程度來說,矩形、圓角等似乎都是很普遍一般的造型,因此,局部造型的差異則可能被視為不同的外觀特徵,而不會被判斷為近似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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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將智慧財產權稱為「知識產權」,2014年8月25日中國大陸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該創舉堪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重要的改革,。因此,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法院應加以關注及提出台商應注意事項。
台商應注意事項:
(一) 依2014年8月25日人大常委會所通過的,僅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影響所及也僅僅是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其餘省市仍按原有審級制度受理審判。例如:在南京市的糾紛案仍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級法院仍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 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知識產權法院僅受理民事及行政案件的「二審合一」,刑事案件仍按現有規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為一審管轄。
(三)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業於2014年11月6日正式受理案件,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仍在籌設中,可望於2014年年底成立,正式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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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意識高漲,連播放阿彌陀佛歌曲也出現版權爭議.
雲林縣一家葬儀社去年底一場告別式,儀式開始前,樂師演奏「針線情」,結果遭「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殯葬業者解釋當天因為樂師請假,喪家的人自行演奏,而且地點是在喪宅不是殯儀館,獲得不起訴處分,不過殯葬儀式都會使用到佛經宗教音樂,中部地區就有不少業者接到存證信函。
告別式播放佛經宗教音樂,一直以來都是民間傳統習俗,為了抓侵權,傳出音樂公司也會找人穿梭殯儀館各大小靈堂,只要聽到靈位前傳出音樂聲,就湊上前聽仔細,甚至拿出手機錄音蒐證,不能播放佛經,也讓殯葬業者卡在喪家和音樂公司之間左右為難。
過去四年來已經有上百件唸佛機與宗教音樂挨罰,這個月起音樂公司加強執行,殯葬業者說不是他們不願付費,而是尚未協調如何付費,目前只能請喪家自己準備,免得被告不完。
資料來源:2014/10/7 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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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或是電視廣告使用特殊的聲音、影像或色彩等,將有可能於2014年下半年申請註冊日本商標保護。
與聲音、色彩等非傳統商標相比較,傳統商標如文字、符號、圖形或其聯合式標誌所組成之商標,較為一般大眾所熟悉。
我國自101年7月1日已可申請「聲音商標」,大家耳熟能詳的綠油精廣告歌則為第一個註冊的國內聲音商標。雖「聲音商標」申請註冊之數量仍為少數,但以目前世界各國陸續承認聲音商標的趨勢觀之,日後企業在聲音商標,諸如廣告歌曲、音效或是電玩音效之申請註冊,將會更為積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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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審查專利,都採先申請原則,「優先權主張」對申請人專利布局非常重要。
就目前流程,優先權的主張多是以申請紙本證明文件,再以證明文件去第二國主張優先權,對申請人來說,紙本文件的申請、寄發,等待或耗費不少時日,台日於11月5日簽署「台日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DX)合作備忘錄」,對於台日兩國間優先權的主張,透過申請案的「存取碼」來取代以往的紙本,簡化作業流程及節省等待的時間,將於12月2日開始實施,日本是與我國合作的第一個國家,也期待在未來全球各國間專利局亦能有類似的E化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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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2年11月20日第1150次委員會議通過,雅虎公司及廣瑞國際有限公司於「美國【Dacron】可水洗枕」商品網頁宣稱「世界專利,全美銷售第一」,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並各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雅虎公司及廣瑞公司雖於網頁宣稱「世界專利,全美銷售第一」,但無法提出上開廣告表示為真實之相關事證資料來證明。又據案關商品製造商表示,該商品在我國製造,銷售地區並不包括美國;又該商品本身並無申請專利,而商品使用之美國進口原料單孔中空纖維,雖然曾取得專利,但早已過期。
資料來源:公平會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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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新商標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
本次修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方面:
一.方便申請人註冊商標
- 增加「聲音」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8】
- 增加「一標多類」的商標申請註冊新方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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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10 / 1台灣與西班牙將試行及實施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試行二年。
繼台美、台日PPH之後,智慧局於9/20正式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簡稱PPH)備忘錄,有利兩國加速專利案件審查。
此次台西所簽署的PPH MOTTAINAI計畫,是國際間簽訂PPH類型中之進階增強版,相較於之前台美或台日間所簽訂之一般型PPH,其可適用受惠之專利申請案範圍更加寬廣,不再限制於僅第一申請局的審查結果才能為後申請局所參考,放寬成簽訂雙邊之專利局任何一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可據此向另一個專利局提出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審查。舉例來說,在台灣先提出專利申請,再依據相同發明到西班牙提出專利申請佈局,若西班牙專利局先發出審查結果,此時申請人就可以據此向我國智慧財產局提出PPH的申請,這種態樣在一般型PPH是無法被受理的。因此這次台西專利局簽訂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備忘錄,具有在國際雙邊審查合作之劃時代意義,相信能帶動與其他國家有更多且更進一步的審查合作。
資料來源:智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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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及研究機構常在抱怨,香港之專利制度對於當地的專利申請非常不友善,並抑制當地發明的成長,原因即在於香港專利並無「原授專利」制度。但不久,將有一項改變此爭議。
在現行香港專利制度下,專利申請案允許申請人獲得標準專利或者是短期專利。公眾諮詢結束一年多後,諮詢委員會在其2013年2月的報告中宣布,加入第三種藉由國外專利局包含實質審查的專利,稱為「原授專利」,並將在下一階段實施計畫。
三種專利間之區別在於:
1、短期專利並不需要經過任何實質審查
2、標準專利僅僅是一個再註冊制度,在香港註冊英國、中國或歐洲專利指定英國等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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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9日,日本文化事務機構設立小組委員會舉行了一次會議,商議促進電子書籍之普及與對抗因此所生著作權侵害等議題,藉此鞏固創設電子出版權之政策。
日本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對於紙質出版物是存在出版權的,出版社可以申請對盜版書籍的禁令。但是,電子書籍並沒有出版權,所以作家和漫畫家自己要考慮如何應對盜版書籍問題。
即透過網路發送盜版書籍的影本,出版者並沒有採取法律途徑之權利;相反的,作者或是著作權所有者必須親自提起告訴。無論如何,若上述的電子出版權被創設,若有盜版電子書的著作權,出版者即有權利取代作者去請求法院禁制令。日本著作權法修正之草案最快將於明年國會中被提出討論。
另觀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第八十四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八十五條:「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樣規定原則上僅有著作權人對於侵害著作權者(包含電子著作)有相關請求權可行使,對於出版者並沒有賦予此項權利。
現今智慧型手機、平板等設備亦多可下載閱讀電子書籍、期刊等APP,加上網路迅速且發達,可預見將電子書籍等內容下載、發送等情形將日漸嚴重。若沒有法律依據來賦予已購買版權之出版業者相關權利,相信對其將會產生極大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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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第九屆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
日期:2013 / 9 / 26 ~ 9 / 29 四天
地點:台北世貿一館 免費入場參觀
今年展覽共有來自全球21國,近700家廠商,使用近千個攤位。
本年度展覽以「智慧生活」為主軸,結合生活產業、資通訊產業、生技產業、雲端觸控產業,展出逾2,000件作品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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